十、城市商业网点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城市商业网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 .商业网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求立法
前面已对商业网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阐述。为此需要以法律、法规去保证商业网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我国商业网布局和店址选择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立法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商业网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布局、结构、店址选择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急等改进的问题。同时,商业网规划工作还仅仅是开始,还很不完善,也没有一定的权威性。近两年来原国家经贸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发文要求大中城市均须制定商业网规划,显著地推动了这项基础工作。但是,不少城市仍没有商业网规划,有的制定的规划内容粗糙,多数没有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大。商业网布局和大店的建设选址的立法尚待启动。日本、法国等国家均有全国性的有关法律,我国尚未提上国家法制局、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少数省和城市制定了商业网发展和管理条例,但是半是商业主管部门草拟经过上级审定下发的,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内容也比较简单而不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推行效果不甚明显。
(二)应当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商业网法制建设
据 2003 年 8 月 1 日 中国商定政策研究会的《商业政策研究资料》介绍,发达国家公共商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规制大型零售店铺的发展,而其基点是限制大店铺投资者到处自由设店。 90 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零售业大店铺管理上采取了逐步严格的规制政策,其中以西欧各国最为明显。法国政府 1992 年对 1973 年制定的店铺法进行修改,并决定所有大型零售设施的开发冻结到 1994 年, 1996 年再次修改法规,将零售店的规制对象降到了 300M 2 ,同时对多达 60 万 M 2 的大店的开设申请采取了搁置态度。英国于 1996 年出台了大型零售设施开发的第三次国家方针,要求具有开发审批权的地方规划机构必须执行以下政策:要在原有的商业区内规划新建;抑制郊外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提倡城市商业中心概念。这个政策扭转了 90 年代大店迅速增长的局面。食品自选市场进入快速开发阶段,城市边缘和中心地带的站店铺得以恢复和发展。德国于 1980 年出台大店铺的规制政策,以 1200M 2 为规制基准,大店被限定在特别指定的区域, 1996 年又修正“闭店法”要求大店延长闭店时间,以照顾中小商店的经营。尽管 90 年代德国建设了欧洲最大的购物中心 Centro ,但这是为了振兴衰退工业区的一项举措,同时这种巨大零售设施后续开设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以零售团体为首的反对势力呼声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大店铺向东德地区发展,同时加快了向亚洲地区的扩张。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斯堪地纳维亚各国或者是一直采取对大店严格限制的政策,或者是一度放松管制后于 90 年代又重返规制。日本政府认为在中小企业、个体经营占大多数的零售行业,自由竞争可能会引起多数企业破产,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对这种“过度竞争”需要调整政策,即对特定竞争主体的活动和成长加以一定限制,以便保持产业内合理的竞争结构: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产业振兴政策。为此,日本于 1973 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企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这部法律对 1500M 2 以上的大店的扩张和新设,采用了由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法律限制; 1963 年日本还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对包括批发、零售在内的中小企业以低利融资方式诱导其进行集团化、协作化改造。日本零售业对外封闭式的商业结构多年来一直受到美国的批判,要求日本开放零售市场。为此,日本于 1999 年废止了原“大店法”,但同时又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继续对大店的新设进行规制。美国联邦政府没有专门规制大店发展的法律,但授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设置了这类内容。按照这类规制,零售设施只允许在符合规定用途的区域内设置,总之其宗旨也是采取有条件许可的政策。另外,美国也十分注意保护中小商业的发展,防止大店过多对原有的零售业特别是中小店铺带来威胁。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对大型零售店铺的发展加以规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而且总的趋势是管理趋于严格。
(三)应当发挥我国少数城市制定商业网法规的领先示范作用
我国商业网工作的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早为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和少数城门城市所认识,并采取了实际步骤。 1991 年 5 月国家商业部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这项工作多年“荒芜”。
上海、大连等城市在这项工作上走在全国的前面。 2001年11月1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 1 万平方米 左右的大型超市,应当符合地域、人口、商圈等布局要求,为确保今后大型超市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过度竞争,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根据本市大型超市发展规划意见,制定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召集商业、计划、规划、工商行政、外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相关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有关人士,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咱证会,由工商部门根据听主结论确认是否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超市,除符合外资企业准入的条件外,并需通过听证程序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002年8月12日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而且通过立法程序批准的商业网规划建设的法律文件。这个《条例》共 17 条,其中第四条规定各区应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把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规定 2000 平方米以上商业项目要组织听证会,“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应在立项前申请商业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周边商业单位、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收吸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四)推进我国商业网法制建设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网立法是规范、指导、制约我国商业网建设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努力研究的重大问题,是应该由国家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及大城市人大常委会提上议事日程的大事。作者谨提出以下三点粗浅建议:
1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打好基础,取得共识
日本、法国等均有全国性的商业网法,我国少数大城市如大连等也有经过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商业网管理条例。但总的说全国是无法可依的,要调查这种无关于商业网的条例、法律的危害性及解决方法。取得共识,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2 .全国性的商业网立法要抓住重点
① 规定各大城市均须做 5 年或 10 年商业网规划,滚动调整,而且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必需的重要构成部分。
② 各大城市地方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均就参照大连锁等地的做法制定本市场的商业网发展和管理条例。
③ 开展听证会制度。凡新建 5000M 2 以上的店铺,均须举行有专家、同行、附近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作为上报审批的必备附件。必须有环保、居民安宁、停车位、交通条件等方面的专家论证报告。
十一、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城市商业网规划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处理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加强宏观高控相结合的问题;
(二)如何科学确定商业发展总量和各类比例关系问题;
(三)编制商业网规划的规范问题: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哪些必须要有哪些暂不需要,要有一个规范的范本供各城市参考;
(四)引进外资同我国商业发展,商业安全与经济安全的关系问题;
(五)商业网法制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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