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为了做好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工作,拟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列入本次调查范围的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 及以上的符合《零售业态分类》( GB/T18106-2000 )规定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专业店、购物中心以及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
二、调查内容
调查、了解大型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建设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开业情况、经营情况、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按“商业网点基本情况表填写要求”(见附件 1 )填写“商业网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 )。同时,要对商业网点建设现状进行简要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在报送正式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本。其中,“商业网点基本情况表”必须严格按附件格式制成 EXCEL 电子表格。
(二)报送时间: 2004 年 4 月 15 日 前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商业网点建设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期将调查情况报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王,电话 010-85187040 ,传真 010-85187067 ,电子信箱 liujun_js@mofcom.gov.cn
特此通知二 00 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
商业网点基本情况表填写要求
一、情况和数据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二、商业网点名称。按营业执照填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填写工程项目名称。
三、建筑面积。单位为“万平方米”。与其他设施一同开发建设的商业网点,其建筑面积应扣除其他设施的建筑面积。
四、建设投资总额。为开发商开发建设该商业网点的投资总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与其他设施一同开发建设的商业网点,其建设投资总额应扣除其他设施的建设投资额。
五、资金来源。为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在“资金来源”栏分别填写“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额。
六、租售情况。由开发商开发建设并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企业经营的商业网点,在“出售金额”栏填写该商业网点的出售金额(分期付款的,折现为现值)或在“年均租金总额”栏填写该商业网点出租的年均租金总额,单位均为“万元人民币”。
七、开业情况。按照“已开业”、“已建未开业”“在建”、“已批准待建”、“待批准”分类填写。已开业的,在“已开业”栏填写数字“ 1 ”;在建的,在“在建”栏填写数字“ 1 ”,依次类推。
八、经营情况。为商业网点的经营情况。在“商品销售额”栏填写商业网点商品销售额,在“利润总额”栏填写商业网点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单位均为“万元人民币”。该商业网点是分支机构的,其利润总额应从该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法人利润总额中按适当比例计算。
九、购物中心是集各类零售、服务设施的集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网点填写。在“商品销售额”栏填写购物中心营业收入(不含购物中心内已出租或出售的店铺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利润总额”栏填写购物中心的利润总额(不含购物中心内已出租或出售的店铺的利润总额)。在“是否购物中心”栏填写数字“ 1 ”。
设在购物中心内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专业店,应分别作为独立的商业网点填写,但只需填写“商业网点名称”、“所在购物中心名称”、“是否外商投资”、“建筑面积” 、“开业情况”、“商品销售额”、“利润总额”及“所在城市”各栏,并在“备注”栏填写数字“ 1 ”。
十、“是否外商投资”。是指商业网点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外商投资的,在“是否外商投资”栏填写数字“ 1 ”。
十一、所在城市。填写商业网点所在城市名称。
十二、优惠政策。指商业网点在开发建设中是否享受政府给予的用地优惠,在经营中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用地优惠的,在“用地”栏填写数字“ 1 ”;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税收”栏填写数字“ 1 ”。
十三、开发商或产权所有人情况。按照“商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商业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其他”分类填写。是商业企业的,在“商业企业”栏填写数字“ 1 ”,依次类推。
十四、商业主管部门是否参与审批。如果参与审批,在该栏填写数字“ 1 ”。
十五、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如果符合规划,在该栏填写数字“ 1 ”。
附件 2: 商业网点建设现状调查表 |